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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3号 鹤山市泽仁宠物医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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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3号

  当事人:鹤山市泽仁宠物医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E13WX90L

  法定代表人:温海伦

  住所:鹤山市沙坪保利中央花园中韵116、117号(一址多照)(信息申报)

  鹤山市泽仁宠物医疗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至11月26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经营,现场寄养有猫犬等动物。你公司主要从事动物医疗服务,设置有DR室1个、药房1个、诊疗室1个、中央处置区1个等;主要设备有DR机(兽用X射线直接数字化动态成型系统)1台、医疗用具一批等;主要诊疗流程:动物入院、检查、诊疗、出院。前述DR机用于对动物进行数字化X射线检查及成像,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DR室为水泥混凝土构造的单独房间,内部墙壁设置有硫酸钡板(防辐射板),配备电离辐射防护门和铅衣等防护用具。

  经调查,你公司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DR机,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2024年11月开始经营使用DR机至今的违法所得共22963.32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1份)、《商品分类销售汇总》、《分类经营利润表》、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5〕7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诉的陈述书》。

  经复核,对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是属于现行有效的公开法律条例。你公司取得的《营业执照》中明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你公司经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所使用的DR机需依照现行法律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取得相关手续,无主观恶意不影响本案违法行为的构成;

  二、责令改正并非本案违法行为的前置程序,且我局已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存在程序瑕疵;

  三、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等文件,你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DR机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且你公司使用DR机的次数达250次且引发投诉,已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的范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五、(一)本案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可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5〕7号)第二页第三、四段,此处不再赘述;(二)1.具体计算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7.15,①裁量起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裁量权重:5%;②裁量要素: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类别,违法程度:Ⅳ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裁量权重:8%;③裁量要素: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数量,违法程度:3 台(枚)以下,裁量权重:3%;④裁量要素: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违法程度:措施完备,裁量权重:0%;⑤裁量要素:整改情况,违法程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⑥裁量要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程度:6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5%;⑦裁量要素: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违法程度: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⑧裁量要素: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情况,违法程度: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裁量权重:0%;⑨裁量要素:配合调查情况,违法程度: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以上裁量权重共计31%;2.初步处罚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罚款金额=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 万,即初步处罚金额为3.1万元;3.依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存在“(二)从轻处罚情节中的4.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7.近2年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1.0)”两项情节。由于该两项情节在省裁量权中已被考量,故不作重复考量。综合以上计算方式,罚款金额为:31%×10万元=3.1万元。

  六、缴纳罚款的相关信息:1.执收单位名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2. 罚没款最终缴入江门市财政,具体收款账户可详见《江门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

  综上,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

  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等文件,你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DR机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规定,我局在本案告知阶段已充分考虑你公司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对于你公司第一、二、三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第四点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5〕7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诉的陈述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7.15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小写:3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陆拾叁元叁角贰分(小写:22,963.32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