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6﹞1号
当事人:鹤山市沙坪镇新兴汽车修配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2130062XQ
经营者:李炎良
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镇玉桥村委会三连路
鹤山市沙坪镇新兴汽车修配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至11月14日期间内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经营,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年审代办等业务。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维修车间内存放有1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经调查,我局发现以下事实:①2025年6月23日至6月24日粤JYR275车辆在你厂进行维修及年审代办,因排气问题无法通过年审检验,因该车辆与你厂自备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不适配,你厂擅自将另1台当时在修车辆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拆下并安装在粤JYR275车辆上,再将该车辆驾驶至鹤山市华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粤JYR275车辆检验合格后,你厂再给粤JYR275车辆换回原先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②2025年7月25日至8月4日粤JGX201车辆在你厂进行维修及年审代办,因排气问题无法通过年审检验,因该车辆与你厂自备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不适配,你厂擅自将另1台当时在修车辆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拆下并安装在粤JGX201车辆上,再将该车辆驾驶至鹤山市华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粤JGX201车辆检验合格后,你厂再给粤JGX201车辆换回原先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③2025年9月16日粤JYR171车辆在你厂进行维修及年审代办,因排气问题无法通过年审检验,你厂擅自将你厂自备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安装在该车辆上,再将该车辆驾驶至鹤山市华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粤JYR171车辆检验合格后,你厂将你厂自备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拆卸下来并换回粤JYR171车辆原先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你厂存在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0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检测公司提供的部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部分车辆维修结算清单复印件、部分电子发票及收据复印件、《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5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37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厂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3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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