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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29号 刘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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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29号

  当事人:刘世华

  经营场所:鹤山市双合镇双桥东元村凉坳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至11月19日对你经营的无名养鸭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并对相关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对你经营的位于鹤山市双合镇双桥东元村凉坳坑(东经112°35′7″,北纬22°35′8″)的无名养鸭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鸭场占地面积约3200平方米,设有4个栏舍、2个水塘,你养鸭场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你养鸭场4个栏舍均养殖有肉鸭,栏舍下层无铺设发酵物料,各栏舍边缘外设置由环绕栏舍的水泥集粪槽,其中高处的两个栏舍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经管道直接排入你养鸭场自有的水塘;另外两个栏舍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经管道直接排入你养殖场外的鱼塘。

  经调查,你养鸭场未注册经营主体,由你个人独自经营;你未委托他人对你养鸭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截至目前,你养鸭场从江门市实隆牧业有限公司共进了8批鸭苗,销售了7批肉鸭。经计算,你养鸭场的肉鸭常年存栏量在10300只至11800只之间,根据相关规定折算成生猪年存栏量约343头至393头之间,属于“常年存栏量在500头猪以下规模”。你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江门市实隆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江门市实隆牧业有限公司养户结算表(公司+农户)》复印件、《合作养殖场(户)家禽安全生产承诺书》复印件、《江门市实隆牧业有限公司肉鸭养殖回收合同》复印件、部分电子回单和业务回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1份),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事项如下:

  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并完善治污设施,60天内合法合规治理积存废水粪渣,确保废水经治理达到相应的标准回用或者外排

  三、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