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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24号 鹤山市同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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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24号

  当事人:鹤山市同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BQNUX75N

  法定代表人:郭金好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030号A座(一址多照)

  鹤山市同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洗砂作业,洗砂线、加药搅拌池及配套电机等生产设备正在运行,有工业噪声产生。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厂界西北面围墙外1米处、厂界东南面围墙外1米处(共2个点位)进行噪声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25)第2号〕显示:2025年6月23日,你公司厂界西北面围墙外1米处22时11分修正后噪声值为62dB(A)、厂界东南面围墙外1米处22时33分修正后噪声值为62dB(A)。

  经调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机制砂)的生产,洗砂项目于2022年下半年开始建设,于2023年底完成建设项目,主要设置有洗砂线1条(含破碎机、洗砂机、振筛、落料口等)、淤泥干湿分离罐2个、压泥线2条、加药搅拌池2个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二十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的规定,你公司洗砂项目属于简化管理中的“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039”类别,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25)第2号〕,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2份)、生产设备的购销合同、电气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5〕5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和法律依据的适用,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并决定对你公司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5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公司提供的陈述、申辩意见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3.4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43,7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