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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24号 鹤山市同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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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24号

  当事人:鹤山市同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BQNUX75N

  法定代表人:郭金好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030号A座(一址多照)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洗砂作业,洗砂线、加药搅拌池及配套电机等生产设备正在运行,有工业噪声产生。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厂界西北面围墙外1米处、厂界东南面围墙外1米处(共2个点位)进行噪声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25)第2号〕显示:2025年6月23日,你公司厂界西北面围墙外1米处22时11分修正后噪声值为62dB(A)、厂界东南面围墙外1米处22时33分修正后噪声值为62dB(A)。

  经调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机制砂)的生产,洗砂项目于2022年下半年开始建设,于2023年底完成建设项目,主要设置有洗砂线1条(含破碎机、洗砂机、振筛、落料口等)、淤泥干湿分离罐2个、压泥线2条、加药搅拌池2个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二十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的规定,你公司洗砂项目属于简化管理中的“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039”类别,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25)第2号〕,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2份)、生产设备的购销合同、电气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