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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23号 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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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5〕23号

  当事人: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3AN612J

  法定代表人:朱玉朋

  住所:鹤山市鹤山工业城和顺路637号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并正在对外排水,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废水治理设施出水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经调查,你公司铝制汽车配件生产制造项目已取得《关于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荣阳科技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63号),目前建成冲压工序和清洗烘干线并投入生产和使用,主要生产工艺:(一)挤压、时效、数控加工、清洗烘干、包装、成品(电池框架),(二)冲压、包装、表面处理(部分、发外)、成品(液冷板)。你公司电镀工序未建成,清洗数控加工工件表面沾有的切削液而产生的清洗废水经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经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检查时你公司每日产生的清洗废水不足10吨。

  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23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污染物的浓度为1460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相应规定限值的2.65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23号]及原始采样记录资料,《关于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荣阳科技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部分电子回单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