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23号
当事人: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3AN612J
法定代表人:朱玉朋
住所:鹤山市鹤山工业城和顺路637号
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并正在对外排水,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废水治理设施出水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经调查,你公司铝制汽车配件生产制造项目已取得《关于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荣阳科技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63号),目前建成冲压工序和清洗烘干线并投入生产和使用,主要生产工艺:(一)挤压、时效、数控加工、清洗烘干、包装、成品(电池框架),(二)冲压、包装、表面处理(部分、发外)、成品(液冷板)。你公司电镀工序未建成,清洗数控加工工件表面沾有的切削液而产生的清洗废水经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经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检查时你公司每日产生的清洗废水不足10吨。
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23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污染物的浓度为1460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相应规定限值的2.65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23号]及原始采样记录资料,《关于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荣阳科技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部分电子回单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22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
〔2025〕22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相关要求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整(小写:1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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