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21号
当事人: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3AN612J
法定代表人:朱玉朋
住所:鹤山市鹤山工业城和顺路637号
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内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8月在鹤山市鹤山工业城和顺路637号开始建设铝制汽车配件的生产制造项目,2025年2月建成冲压工序和清洗烘干线并投入生产和使用,主要从事铝制汽车配件的生产制造,主要生产工艺:(一)挤压、时效、数控加工、清洗烘干、包装、成品(电池框架),(二)冲压、包装、表面处理(部分、发外)、成品(液冷板)。你公司已建成的部分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中第71项“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的“其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上述铝制汽车配件的生产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关于荣阳实业(江门)有限公司荣阳科技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部分《买卖合同》复印件、部分对账单复印件、部分电子回单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20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
〔2025〕20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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