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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20 号 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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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20 号

  当事人一: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

  注册号:440784600295078

  经营者:钱兴明

  经营场所地址:鹤山市沙坪镇黄宝坑开发区

  当事人二:邱寿林

  工作单位: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

  经营场所地址:鹤山市沙坪镇黄宝坑开发区

  当事人三:范远军

  工作单位: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

  经营场所地址:鹤山市沙坪镇黄宝坑开发区

  当事人四:陈水石

  工作单位: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

  经营场所地址:鹤山市沙坪镇黄宝坑开发区

  当事人五:邱小生

  工作单位: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

  经营场所地址:鹤山市沙坪镇黄宝坑开发区

  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经营者:钱兴明)、邱寿林、范远军、陈水石、邱小生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至9月5日期间内对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厂(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经调查发现,你厂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的生产加工,2021年10月,你厂在鹤山市沙坪镇黄宝坑开发区(高岗玩)厂房开始建设木质家具制造项目,同期完成了木工车间的主体建设、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并正式投入生产;2023年8月份,你厂开始建设喷漆车间,同年9月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并正式投入生产。你厂木工车间的主要生产工艺为开料、打孔、数控铳加工、初步组装、部分贴皮;你厂喷漆车间的主要生产工艺:灰磨、油磨、喷面漆、喷色。上述木质家具制造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木质家具制造 211*”中的“其他”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厂上述木质家具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

  经调查发现: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共有5位共同经营者,分别为:钱兴明、邱寿林、范远军、陈水石、邱小生。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7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你厂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共同经营者的情况说明》、《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原辅材料(含配套溶剂)使用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共2份)、部分送货单据复印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共7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你厂(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年9月15日、2025年9月16日向你厂(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17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厂(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厂(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但于2025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厂进行复核,发现你厂已拆除主要生产设备,不具备生产能力,落实了整改措施,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厂(你)登报道歉的申请。你厂于2025年9月24日在消费日报A3版面刊登了《鹤山市沙坪景旺办公配件厂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17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消费日报A3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厂(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厂(你)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及“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共贰拾万元整(小写: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厂(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厂(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