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19号
当事人一: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301336164
经营者:梁愿熙
经营场所地址: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委会倒流水库脚
当事人二:卢启健
工作单位: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
经营场所地址:鹤山市共和镇新连村委会倒流水库脚
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我局对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经营者梁愿熙)、卢启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关于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年存栏600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2〕287号)明确要求该养殖场“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猪舍冲洗废水、消毒废水、猪用具清洗废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须按《报告书》提出的建议,采用干清粪工艺,完善废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废水采用‘厌氧+好氧+物化凝聚+氧化塘深度处理’等工艺进行集中处理,达到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珠三角标准值’后方可排入鱼塘……全部废水不外排”。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关于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年存栏6000头生猪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显示:“项目污水处理采用多级格栅进行固液分离后进入废水处理设施采用‘水解酸化+厌氧发酵+生物接触氧化+物化凝聚’的工艺处理,经处理后的污水排入场区拥有的氧化塘再作深度处理,最终污水进入鱼塘,鱼塘水用于灌溉林地。”
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正在养殖生猪,养殖场内的固液分离机、污水处理设施均没有运行,猪粪回收池外的明渠未用水泥板阻隔,6舍猪粪回收池的入口均有水泥板阻隔,该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带有明显养殖粪污气味)经猪舍旁的粪污收集渠收集后汇入猪舍西北面的粪污收集总渠,自西南向东北自流,经地埋渠自西向东自流入该养殖场东面的明渠,沿明渠往猪粪回收池的东北方向流出至猪粪回收池东背面的水泥道路,然后再自东往西流入养殖场外的小溪。水泥路面、水泥路面流入小溪的位置及小溪下游水体均有明显的粪污气味。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东北面外排废水、养殖场东北面水泥路面积液、养殖场外东北面小溪上游、养殖场外东北面小溪下游(共4个点位)进行检测采样,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5年5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16号)]显示,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东北面外排废水、养殖场东北面水泥路面积液中检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珠三角标准值”的限值。
经调查,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的实际经营者有梁愿熙和卢启健,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0份)、《关于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年存栏600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2〕287号)复印件、《关于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年存栏6000头生猪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16号](含原始采样记录等)、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若干,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以及梁愿熙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养殖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4份)、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13号),告知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于2025年8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相关材料。2025年8月18日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组织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卢启健(也是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委托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经复核,我局对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以及卢启健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从我局2025年4月25日去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现场检查所拍摄的视频可看到违法行为发生时并未出现强降雨不可抗力的情形;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内的固液分离机、污水处理设施均没有运行,猪粪回收池外的明渠未用水泥板阻隔,6舍猪粪回收池的入口均有水泥板阻隔,该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带有明显养殖粪污气味)经猪舍旁的粪污收集渠收集后汇入猪舍西北面的粪污收集总渠,自西南向东北自流,经地埋渠自西向东自流入该养殖场东面的明渠,沿明渠往猪粪回收池的东北方向流出至猪粪回收池东背面的水泥道路,然后再自东往西流入养殖场外的小溪。水泥路面、水泥路面流入小溪的位置及小溪下游水体均有明显的粪污气味。经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养殖场东北面外排废水、养殖场东北面水泥路面积液、养殖场外东北面小溪上游、养殖场外东北面小溪下游(共4个点位)进行检测采样,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5年5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16号)]显示,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东北面外排废水、养殖场东北面水泥路面积液中检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珠三角标准值”的限值。我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得当、程序正当合法。
2.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也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1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5〕3号)、送达时拍摄的照片及视频、《听证笔录》、《听证报告》,2025年4月25日现场拍摄视频若干,《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16号](含原始采样记录等),卢启健提供的《陈述申辩书》、《听证申请书》(2份)、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8月24日拍摄的三个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共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指定的账户;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鹤山市共和镇鹄谷畜牧养殖场、卢启健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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