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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15号 陈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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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15号

  当事人:陈为辉

  工作单位地址: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富民工业开发区自编38号

  陈为辉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至6月10日期间内对江门市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嘉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赛嘉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赛嘉公司于2021年5月在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富民工业开发区自编38号建成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从事电容器铝制外壳的生产制造,主要生产工艺为退火、拌料、挤压、切割、搓丝、表面处理、烘干、包装。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金属制品业 33”中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其他”类型,也属于“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中“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2”的“其他”类型,也属于“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中第81项“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赛嘉公司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项目便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赛嘉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厂房租用合同》(共2份),部分购销合同及送货单复印件,部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回单复印件,《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复印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为证。

  赛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赛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赛嘉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9号)和《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以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于2025年7月3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将《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5〕2号)直接送达给你,并决定于2025年7月25日召开听证会。你在听证会召开当日向我局提交《撤销听证申请书》,并于2025年7月31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经复核,赛嘉公司已拆除主要生产设备,不具备生产能力,落实了整改措施,依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同意你登报道歉的申请。你于2025年8月8日在消费日报A3版面刊登了《江门市赛嘉电器有限公司主管人员陈为辉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9号),《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5〕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撤销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消费日报A3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赛嘉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结合赛嘉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你已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及“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