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13号
当事人:邓胜彬
经营场所地址:鹤山市址山镇云乡富云工业区富云路18号
邓胜彬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间内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你承包的薄膜再生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关于****公司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审〔2011〕27号)中明确要求****公司三期工程建设项目“污水须经处理后全部循环回用,不得外排”。****公司于2022年6月与你签订了《薄膜再生车间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MCBRB05220518),将薄膜再生车间(“车间三”2、3号铁棚)发包给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你承包经营的薄膜再生车间由你个人独自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无其他合作方,未注册营业执照。薄膜再生车间内设有1条塑料破碎清洗线及1条热熔挤出造粒线。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车间三”2号铁棚内的塑料破碎清洗线配套的集水池(用于收集塑料清洗破碎后的废水)存在满溢现象,溢出的废水正经地面自南向北顺地势差流入“车间三”的雨水渠内;“车间三”2号铁棚的西北角处露天堆放的一批待破碎塑料渗出废水并滴流进雨水渠内,与上述集水池的溢出废水汇合成一股废水;上述废水流入位于污水处理设施东面的一处排水涵洞,经排水涵洞出水口处排入外环境。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上述排水涵洞出水口、塑料破碎清洗线集水池内各取水样一份。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5年5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14号]结果显示,上述排水涵洞出水口的废水、塑料破碎清洗线集水池内的废水均检出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等污染物。经我局调查,你承包薄膜再生车间后,曾出现过集水池废水满溢外排事件,****公司召集你等人专门召开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生产废水收集可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等。你为了防止废水满溢外排,在集水池旁修建地面水渠用于将满溢废水导流进事故池,并辅以人工巡查;但因为你薄膜再生车间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经常使用叉车经过地面水渠运输生产原料,为避免叉车卡在水渠内并压坏地面水渠,你采用在上述地面水渠铺设木板的方式便于叉车经过。你在清楚地面水渠被铺设木板会导致地面水渠失去导流作用,使得集水池满溢废水绝大部分漫过木板,顺地势流入雨水渠,再通过雨水渠、排水涵洞流至外环境的情况下,仍未进一步采取不堵塞地面水渠的叉车通行方式,并继续沿用铺设木板使叉车通行的方式。2025年4月18日,上述地面水渠因铺设木板导致导流作用失效,并且你及你的员工没有尽巡查职责,及时移走木板,使得满溢废水无法回流至事故池,废水经路面流入雨水渠、排水涵洞后排入外环境。你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4份)、《****公司生产设备、排水、采样示意图》、《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5)第14号](含原始采样记录)、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若干,以及****公司提供的《薄膜再生车间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MCBRB05220518)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公司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审〔2011〕27号)复印件、《关于薄膜再生车间承包经营保底、提成及净利润费用的说明》、《关于薄膜再生车间承包经营模式的说明》、部分《采购合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部分水电费单据复印件、《安全培训签到表》复印件、部分邓胜彬及其承包车间结算清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2份),****公司和你共同提供《2025年4月18日薄膜再生车间废水外排的法律责任说明》,你提供《授权委托书》(共3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但于2025年7月18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环境保护守法承诺书》《现场整改图片》,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复核,对你在《行政处罚申辩书》中提出“积极落实整改”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你在《行政处罚申辩书》中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提出的这些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适用,且我局在本案告知阶段已充分考虑你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参考《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额对你进行处罚,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并决定对你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1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时拍摄的照片、视频,你提供的《行政处罚申辩书》《环境保护守法承诺书》《现场整改图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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