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2019〕1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伍致招(是鹤山市雅瑶镇红旭海绵厂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4600205627
经营场所:鹤山市雅瑶镇大岗工业区
伍致招(是鹤山市雅瑶镇红旭海绵厂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鹤山市雅瑶镇大岗工业区建成塑料制品制造项目(鹤山市雅瑶镇红旭海绵厂),从事再生海绵的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85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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