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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华高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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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华高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448911X3

法定代表人:梁宏通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   

鹤山市华高涂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03年3月24日以《关于鹤山市华高涂料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审查批复》(鹤环建字〔2003〕75号)同意鹤山市华高涂料有限公司在鹤山市鹤城镇工业开发二区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原子灰。批复中明确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搞好污染治理,达标排放。但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在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建成涂料产品制造项目,从事原子灰产品的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26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5月6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数张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5月30                       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66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小姐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