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2019〕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思味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LYYW7T
法定代表人:谭永新
地址:鹤山市古劳镇沿江工业区
江门思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和2019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在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流量槽出水口处取水样监测,监测结果《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111号]表明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水污染物浓度(CODcr:1862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的2.72倍。
2、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在鹤山市古劳镇沿江工业区已建成肉禽类加工项目,并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111号]、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72号)中对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执行标准认定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你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污水管网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复核,我局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书中关于外排废水执行标准的意见,你公司外排废水应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故本决定书对你公司外排废水的超标情况作出了修正,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72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污水管网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第2项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关先生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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