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环罚〔2019〕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流行前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鹤环罚〔2019〕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流行前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KW1J68

法定代表人:杨文欢

住  所:鹤山市沙坪中山路51号二层B60号

鹤山市流行前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详见《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19)第20号]}表明,你公司的边界噪声[冷却塔(西面)边界外一米处修正后噪声值为70分贝、冷却塔(东面)边界外一米修正后噪声值为65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声功能区昼间时段噪声排放限值60分贝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2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19)第20号]、2019年6月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74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