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环罚〔2019〕1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林泰实业有限公司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鹤环罚〔2019〕1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林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72351455D

    法定代表人:赵国庭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大道38号   

    鹤山市林泰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堆放的2袋污泥(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你公司部分废包装桶(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露天堆放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2019年8月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122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小姐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   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