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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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韦新丹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928号金磐商务大楼六楼602、603室
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于2019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6日,我局曾对你公司进行约谈,明确要求:“日常施工时间控制在7-12时、14-20时;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得到市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批准,且公告附近居民。”;但2019年8月30日零时25分至零时59分,我局对你公司承建的位于鹤山市鹤城镇鹤城大道66号的鹤舞昆仑居住小区二期项目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夜间正在进行建筑灌浆施工作业,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施工工地边界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19)第25号]建筑施工场界外一米处修正后噪声为73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16日的《约谈纪要》、2019年8月3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数张、2019年9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19)第25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153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小姐 电 话:896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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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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