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2019〕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93783467
法定代表人:张植忠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龙福路83号418室之三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负责建设的位于鹤山市沙坪人民东路北侧帝豪居商住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锤击桩机进行打桩施工。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23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但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60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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