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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1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永丰泰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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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1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永丰泰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599657476

    法定代表人:李伟臻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018号之一

    鹤山市永丰泰包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年产箱纸板3万吨项目于2013年3月通过环评审批(鹤环审〔2013〕76号),于2014年11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鹤环验〔2014〕22号);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资70万元新增建设了1条箱纸板生产线。

    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台15t/h燃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多管除尘+一级布袋除尘器+二级脉冲布袋除尘器+麻石水幕喷淋)正在运行,一级布袋除尘器连接二级脉冲除尘器之前的管道设有阀门和壹条分支管道(分支管道直接连接麻石水幕喷淋设施),阀门正在开启,锅炉废气经过多管除尘和一级布袋除尘处理后,分为两股废气,一股废气可不经二级脉冲布袋除尘器通过分支管道直接进入麻石水幕喷淋设施处理,一股废气经二级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进入经麻石水幕喷淋设施处理后外排,现场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15t/h燃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监测报告》报告编号:EJ1907A489)显示外排锅炉废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为71mg/m3、二氧化硫为99mg/m3,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要求的2.55倍、1.83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永丰泰包装有限公司年产箱板纸板3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3〕76号)、《关于同意鹤山市永丰泰包装有限公司年产箱板纸板3万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4〕22号)、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EJ1907A489)、现场拍摄照片数张及视频数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124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0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