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宏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色母料700t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9月11日至2026年09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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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宏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色母料700t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龙口镇凤祥路1号 |
建设单位 | 广东宏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东宏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龙口镇龙兴路1号之十四(自编001),现有项目于2021年8月23日取得环评批复(江鹤环审〔2021〕78号),年产450吨色母料。现因发展需要,拟搬迁至鹤山市龙口镇凤祥路1号,产能增加至年产700吨色母料,项目生产工艺主要为捏合、研磨、砂磨、成型、粉碎、混合等。 |
环评机构 | 江门市华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标准发布前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及检测);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丙烯腈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氯化氢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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