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鹤山市齐美包装有限公司年产复合包装袋40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7月03日至2026年07月0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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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鹤山市齐美包装有限公司年产复合包装袋400吨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桃源镇桃源大道北107号之四 |
建设单位 | 鹤山市齐美包装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鹤山市齐美包装有限公司选址位于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桃源大道北107号之四,主要从事复合包装袋的生产,年产复合包装袋400吨,项目占地面积约102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525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印刷、复合、分切、制袋等。依据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不可替代论证报告,项目所用油性油墨(含稀释剂,年用量约3吨)及油性胶水(年用量4.4吨)两种原辅料为高VOCs含量原辅料,目前在部分产品中暂时具有不可替代性。 |
环评机构 | 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印刷、烘干工序有组织排放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NMHC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RTO装置液化石油气燃料废气执行《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中的工业炉窑标准限值(原则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2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界总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NMHC在厂区内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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