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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锦亿金属有限公司生产锌合金锭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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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锦亿金属有限公司生产锌合金锭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6月26日至2026年07月0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锦亿金属有限公司生产锌合金锭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址山镇马鞍山开发区

建设单位

鹤山市锦亿金属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市锦亿金属有限公司生产锌合金锭新建项目位于鹤山市址山镇马鞍山开发区,项目占地面积13333.45平方米,主要从事锌合金锭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包括投料、熔化、捞渣、保温、浇铸成型等。项目采用全新料生产,不使用铅锭作原材料。

环评机构

江门市华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项目生活污水(225吨/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较严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②项目熔化工序产生的熔化烟尘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金属熔化炉二级排放标准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铅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其他炉窑二级标准,且铅有组织排放要求采取《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777-2015)检测,检测结果必须低于“表A.2(石英滤筒基体)方法检出限”2μg/m3。
厂区内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厂界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优化布局、合理布置、隔音和减振等措施后,东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4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其余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