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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金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薄膜118吨、包装袋122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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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金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薄膜118吨、包装袋122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5月19日至2026年05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金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薄膜118吨、包装袋122吨迁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鹤城镇鹤翔中路32号之十四8-2#厂房之二

建设单位

鹤山市金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市金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位于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一区,于2016年8月15日取得《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为鹤环备第422号。现因发展需要,项目拟迁建到鹤山市鹤城镇鹤翔中路32号之十四8-2#厂房之二,租用已建厂房从事薄膜和包装袋生产,项目占地面积988.52平方米,迁建后全厂年产薄膜118吨、包装袋122吨。主要生产工艺为投料、混料、吹膜、切袋、收卷、印刷、破碎、造粒、品检、包装等。项目所用塑料粒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破碎、造粒工序仅限处理本项目所产生的边角料及次品后回用于生产。项目使用的清洗剂(年用量约0.05吨)须为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要求的低VOC含量产品。项目使用的油墨(年用量约0.79吨)须为满足《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墨产品。

环评机构

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吹膜、造粒、印刷、清洁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合并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厂界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塔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180m³/a)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进行安全卫生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