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美力雅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智能家居13.4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4月27日至2026年05月0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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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江门市美力雅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智能家居13.4万件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宅梧镇骏马开发区15号之二(一址多照) |
建设单位 | 江门市美力雅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江门市美力雅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宅梧镇骏马开发区15号之二,主要从事智能家居的生产,年产智能家居13.8万套。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焊接、抛光、喷砂、洁膜、成膜、烘干、喷粉、固化、组装等。项目不设水洗工序,无清洗废水产生。 |
环评机构 | 江门市创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总VOCs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液化石油气燃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干燥炉、窑二级排放限值与《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相关限值的较严者;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中的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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