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康美宝实业有限公司年产电烤箱60万台、烤盘60万个和空气炸锅20万台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4月21日至2026年04月2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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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江门市康美宝实业有限公司年产电烤箱60万台、烤盘60万个和空气炸锅20万台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一区026号A座 |
建设单位 | 江门市康美宝实业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江门市康美宝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一区026号A座,租用已建厂房从事电烤箱、烤盘、空气炸锅的生产制造,年产电烤箱60万台、烤盘60万个、空气炸锅20万台,项目占地面积5048.97平方米,建筑面积5048.97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焊接、喷漆、喷粉、除油、水洗、陶化、烘干、注塑、破碎、丝印等。 |
环评机构 | 广东绿家园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喷漆、喷粉固化产生的TVOC、NMHC、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丝印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注塑产生的NMHC、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金属热处理炉二级排放标准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要求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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