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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江门市伟涵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67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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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市伟涵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67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4月17日至2026年04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市伟涵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670吨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址山镇龙翔路8号之三十一101、201、301

建设单位

江门市伟涵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市伟涵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选址于江门市鹤山市址山镇龙翔路8号之三十一,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占地面积为1572.85平方米,年产塑料制品670吨。主要工艺为吸塑、片材挤出、注塑、破碎、雕刻等。

环评机构

江门市佰博环保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吸塑/注塑/片材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类执行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2024年5月22日) 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2024 年 5 月 22 日)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进行安全卫生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