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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广东合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铜材17000吨、金属制品2800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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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合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铜材17000吨、金属制品2800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4月16日至2026年04月2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合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铜材17000吨、金属制品2800吨生产线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址山镇龙发路40号之六

建设单位

广东合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合洲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址山镇龙发路40号之六,占地面积6574.15平方米,总投资约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建成后年产铜材17000吨/年,金属制品2800吨/年。

环评机构

江门市佳信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铜材熔铸、铜工艺品熔化、浇注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其他炉窑二级标准。
铜材挤压有组织排放油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限值。
卫浴制品生产线混砂、制芯废气的TVOC、NHM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标准发布前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及检测);甲醛、酚类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卫浴制品生产线混砂、制芯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限值。
卫浴生产线熔化、浇注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TVOC、NHMC、苯、苯系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其他炉窑二级标准;酚类、乙醛、甲醛、苯胺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落砂、切冒口、打磨抛光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限值。
铜材酸洗废气有组织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喷漆漆雾废气污染因子为颗粒物,涂装废气包括喷粉固化有机废气、喷粉固化燃料废气、喷漆固化燃料废气、喷漆固化有机废气、电泳有机废气、电泳烘干燃料废气等,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TVOC、NMHC、苯系物。其中TVOC、NMHC、苯系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限值(TVO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标准发布前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及检测)。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加热炉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中要求的较严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加热炉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中要求的较严值。
脱蜡、熔蜡工序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铜工艺品烧壳工序(熔烧炉)燃料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加热炉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中要求的较严值。
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VOCs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较严者。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氯化氢、颗粒物、酚类、乙醛、苯胺、硫酸雾、SO2、NOx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甲醛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氨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内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珠三角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排放要求(即pH排放限值为6~9,除第一类污染物以外的项目按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执行)与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较严者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优化布局、合理布置、隔音和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