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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欧斯丁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智能环保医养家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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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欧斯丁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智能环保医养家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1月0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欧斯丁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智能环保医养家具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桃源镇建桃工业区

建设单位

鹤山市欧斯丁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市欧斯丁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智能环保医养家具项目位于鹤山市桃源镇建桃工业区,占地面积18926.61平方米,建筑面积41106.44平方米,主要从事智能环保医养家具的生产,年产椅子40万套、沙发3万套、桌子1万套。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焊接、时效、喷粉、喷漆、脱脂、水洗、除锈、表调、磷化、钝化、拼版、成型、钻孔、组装等。

环评机构

江门市佳信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颗粒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总VOCs、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NMHC、乙醛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要求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中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厂界总VOCs、二甲苯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鹤山市桃源镇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珠三角”相应排放限值的200%和鹤山市桃源镇污水处理站设计进水标准较严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鹤山市桃源镇污水处理站。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