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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江门弘耀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台水处理设备、500台喷淋塔、500台活性炭箱、500台布袋除尘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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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弘耀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台水处理设备、500台喷淋塔、500台活性炭箱、500台布袋除尘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9月29日至2025年10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弘耀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台水处理设备、500台喷淋塔、500台活性炭箱、500台布袋除尘器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鹤城镇兴富路12号

建设单位

江门弘耀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弘耀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鹤城镇兴富路12号,租用已建厂房从事环保设备的生产,年产500台水处理设备、500台喷淋塔、500台活性炭箱、500台布袋除尘器,项目占地面积为2128 m2,建筑面积2128 m2,主要生产工艺为开料、折弯、卷板、机加工、焊接、打磨、刷漆、晾干等。

环评机构

江门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TVOC、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鹤城三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鹤城三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性万用漆刷辊清洗废水收集后定期交有零散废水资质的公司处理。无其他工业废水产生。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