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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体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50吨家电塑料件、110吨改性PVC塑料粒、250吨塑料型材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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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体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50吨家电塑料件、110吨改性PVC塑料粒、250吨塑料型材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01月12日至2023年01月1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行政服务中心38-39号环保窗口 ,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202013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体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50吨家电塑料件、110吨改性PVC塑料粒、250吨塑料型材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市体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市体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连南村委会三连工业区28号,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年产250吨家电塑料件、110吨改性PVC塑料粒、250吨塑料型材,主要生产工艺为混料、挤出、注塑、破碎等。

环评机构

江门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注塑、挤出工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注塑车间脱模产生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排放限值;破碎粉尘(以颗粒物表征)以及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②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表1 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冲厕、车辆冲洗以及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标准中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冲厕、厂房外的道路清扫,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③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