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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江门市角邦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件PVC阴阳护角线条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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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市角邦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PVC阴阳护角线条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01月0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行政服务中心38-39号环保窗口 ,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202013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市角邦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件PVC阴阳护角线条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江门市角邦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市角邦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62号之一,占地面积为2000㎡,建筑面积2400㎡,主要从事阴阳护角线条制造,年产10万件阴阳护角线条。项目使用的原材料塑料粒均为新料,不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

环评机构

江门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混料、破碎工序会产生粉尘(颗粒物),挤出工序会擦产生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中的排放限值。
②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鹤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冷却塔和定形台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水,不外排。
③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