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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有限公司年产风扇底座34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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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有限公司年产风扇底座34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12月07日至2022年12月1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行政服务中心38-39号环保窗口 ,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202013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有限公司年产风扇底座340万个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市新供销再生资源园区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桃源镇马山农业基地三坑段,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约为450m2。项目主要从事风扇底座生产,年产风扇底座340万个。主要生产工艺为投料、搅拌、注塑、液压、定型、修边等。项目使用塑料颗粒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

环评机构

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界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的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有效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厂内绿化。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进行安全卫生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