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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6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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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财政所(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5〕16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6〕24号),结合市政府对《关于下达2026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请示》的批示意见(下级文件2026-512),现将2026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2026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给你们(分配明细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以及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进行补助。请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资环〔2024〕16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等有关规定使用,依照市林业局确定的补偿对象和补偿金额发放,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粤财资环〔2025〕162号支出列“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科目、粤财资环〔2026〕24号支出列“21110599其他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相关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街),由各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2026年鹤山市省级以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和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明细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林业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