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市林业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4〕2号),现将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安排给你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收入列2024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相关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编。

  二、请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弥补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等相关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 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4〕2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