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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鹤山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奖补资金--乡村治理“积分制”试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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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街)财政所(办)、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创建乡村治理“积分制”示范村的通知》、市政府对《关于提请下达2023年新建乡村治理“积分制”示范村资金补助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下级文件2023-884),现将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奖补资金--乡村治理“积分制”试点建设项目34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3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212080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16个行政村开展2023年度乡村治理“积分制”示范村创建工作。请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街),由各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鹤山市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奖补资金--乡村治理“积分制”试点建设项目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