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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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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3〕53号),现将2023 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支出请列入2023年“21305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相关项,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编。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及《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工作安排,2023年起将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统一纳入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重点向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有发展思路、工作规划、具体举措和实践基础,近年来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地方倾斜。

  四、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五、请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本次下达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江财农〔2023〕53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