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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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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        镇财政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综〔2023〕16号)、《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交通运输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江交规划〔2023〕3号)及鹤山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现调整下达省级提前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给你镇(具体调整金额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 年度“1100253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度“2140601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普通国道等方面。严格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二、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2.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综〔2023〕16号)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