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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自建房安全整治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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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财政所(办):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自建房安全整治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江财建〔2023〕17号,具体详见附件1),结合我市自建房安全整治项目实际情况,现下达自建房安全整治省级专项资金至有关单位(明细详见附件2)。该项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29999其他城乡社区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安排资金用于对全市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开展逐一排查摸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形成工作销项台账等工作。请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一并下达绩效目标。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自建房安全整治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江财建〔2023〕17号)

  2.2022年自建房安全整治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