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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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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2〕140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2023年省级涉农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补充申报项目和绩效目标的请示》(鹤涉农办〔2023〕1号)的批示意见,现将2023年省级提前下达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原则上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件1所列项目。请按照《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106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涉农办〔2021〕1号)等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使用涉农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使用省级涉农资金的项目储备、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考核事项任务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公开、考评验收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涉农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文件要求,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须在年内完成支出进度,按月考核,请用款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1.鹤山市2023年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明细表

  2.鹤山市2023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