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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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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业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2〕151号),现将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262.94万元(详见附件)提前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1100252农林水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相关科目。请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按程序拨付使用,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此项资金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结合省和本地区对财政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确保资金发挥绩效。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2〕151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