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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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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2〕141号),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1,242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3年“农林水支出(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相关项,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编,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结合本市保险规模、补贴比例、以前年度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结余情况等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相关种植业(不含森林)、养殖业险种的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以及地方优势特色农场品险种(含省级补贴险种)中央奖补等工作,补贴险种、比例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 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2〕14 号)执行。请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根据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要求,现将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请切实加强财政绩效管理,统筹用好本次下达资金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请做好本辖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2〕141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