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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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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18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14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请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请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此项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支出请列入2020年“节能环保支出-污染防治-其他污染防治支出(211039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18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