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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度市、县、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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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财政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加快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市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19〕163号)以及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2020年江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的办理意见(鹤府办〔2020〕2974号)以及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部门预算安排,现将2020年度市、县、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按照每个镇级检测站市级补贴3万元、县级配套3万元、镇级配套4万元的标准,专项用于镇级检测站的聘请人员聘请和农产品检测工作。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照《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关于江门市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财农〔2018〕142号)等有关规定使用。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0年“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213010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你镇,由你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2020年度市、县、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