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鹤山市人民政府
桥都中国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强制性产品认证充电宝集中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为严厉打击制售无CCC认证充电宝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防者人身财产安全,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无强制性产品认证充电宝集中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宗违法案件,现将该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鹤山市某手机维修服务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充电宝案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鹤山市某手机维修服务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20个LQ充电宝,产品包装及产品上无CCC认证标志。当事人销售CCC认证标志充电宝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的充电宝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49.移动电源(091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充电宝,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于从惠州市惠城区某商行购进30个未获得CCC认证的LQ充电宝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充电宝的违法行为。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鹤山市某手机维修服务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