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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鹤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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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视频解读:《鹤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图片解读:《鹤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解读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50-8802668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积极响应广东省、江门市关于“三旧”改造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鹤山市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上级文件,制定本《鹤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提供系统、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政策支持。

  二、政策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改造类型

  1、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鹤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用地,同时允许经批准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及其他用地纳入改造项目整体利用。

  其中,旧城镇特指城镇国有土地上需改造的旧房屋区域;旧厂房涵盖城乡建设范围内影响功能布局或需产业升级的旧厂区;旧村庄为城乡建设范围内需改造的旧村居(宅基地)区域。

  2、改造类型

  明确“三旧”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混合改造三种类型,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改造模式。

  (二)组织架构与工作流程

  1、组织协调机制

  建立市政府牵头的“三旧”改造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日常事务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改造相关工作,形成联动合力。

  2、规划与方案编制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可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单元规划,确保改造符合城市整体发展布局;改造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涵盖地块情况、补偿安置、资金筹措、开发时序等核心内容,经征求公众及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用地审批依据。

  3、实施监管要求

  改造方案批准后,属地镇(街)需与改造主体签订项目建设监管协议,明确建设模式、公建配套、环保要求、拆迁补偿安置等内容,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全程监管,保障改造规范推进。

  (三)核心支持政策

  1、地价确定规则

  改造项目地价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成本,按程序确定政府应收地价后报市政府批准,兼顾市场公平与改造可行性。

  2、分类型补偿政策

  (1)旧城镇改造:采用协议出让或公开出让方式改造的,原土地权利人可获得土地出让价款84%的补偿,充分保障原权利人合法权益。

  2、分类型补偿政策

  (2)旧厂房改造:区分不同改造方式和用途,制定差异化补偿标准。例如,挂账收储后公开出让为住宅用途的,按容积率分段给予65%、50%、20%的土地出让价款补偿;自行改造为商服用途的,补缴土地价款后可获50%的补缴款补偿;保留工业用途提高容积率且不延长使用年限的,无需增缴土地价款,减轻企业改造负担。

  此外,集体工业用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出让的,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获不低于95%的土地出让价款补偿。同时明确,改造为经营性用地的,需无偿移交不低于改造面积15%的土地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或按规定缴纳对应土地出让金。

  (3)旧村庄改造:除政府主导项目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实施改造的,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获得土地出让价款95%的补偿,最大限度保障农村集体利益。

  (四)涉税管理与附则说明

  1、税收政策

  “三旧”改造项目涉税事项严格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执行,确保税收征管规范统一。

  2、其他补充规定

  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的定义;工业用地包含仓储用地;原土地权利人涵盖单一主体归宗改造形成的单一改造主体;标图入库、完善用地手续等程序按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施行期限

  《办法》有效期5年,为一段时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提供稳定政策预期。

  三、政策意义与预期成效

  本《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鹤山市“三旧”改造的操作流程、补偿标准和监管要求,政策设计既贴合上级文件精神,又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明确分类型、分场景的支持政策,能够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同时保护原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推动鹤山市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8802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