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鹤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解读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0750-8202202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鹤山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鹤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并于2020年12月22日印发,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需延长其有效期。
二、《处理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制定《处理意见》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江门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江自然资[200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鹤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处理意见》适用哪些情形?
适用于土地、房屋均未登记, 已办理原房屋初始登记、未办理土地登记且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开发建设单位未能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土地、房屋登记信息不一致,建筑物跨宗地红线建设导致土地使用年限或用途不一致,关于建筑物部分超出宗地红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问题,林地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登记等问题。
(三)土地、房屋均未登记的如何办理?
1987年1月1日前存在并一直使用的未办理土地及房屋登记的学校、医院、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由权利人出具情况说明,经所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经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无异议,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性质予以登记,土地用途按原用途确定。
1987年1月1日后存在并一直使用的未办理土地及房屋登记的学校、医院、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需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已办理原房屋初始登记、未办理土地登记且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如何办理?
1. 1995年5月1日前已办理原房屋初始登记的,由权利人出具情况说明,经所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及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经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无异议,按划拨性质予以登记。1995年5月1日后办理原房屋初始登记的,须完善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房屋用途按原规划批准用途确定,原规划批准用途不明确且房屋原登记为非住宅的,经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无异议,按房屋实际用途予以登记,土地用途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后确定。
2.已按第1点完成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买卖、交换、赠与等业务,需要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补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予以办理登记,出让金补缴标准按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申请补缴时点我市实施的计价办法计算。
(五)小产权房能够办理?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小产权房),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开发建设单位未能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如何办理?
土地已登记、房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商品房,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不能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的,已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凭权属来源证明(购房合同、发票等)、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经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无异议且无查封等限制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转移登记;未办理首次登记但有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经接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对购房人购房情况予以确认后代为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
(七)原土地、房屋登记信息不一致如何办理?
不动产土地与房屋权利人信息不一致、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原土地批准用途或规划批准建设内容不一致、用地用途细分后导致年限不一致等情况分类处理。
(八)建筑物跨宗地红线建设导致土地使用年限或用途不一致如何办理?
区分登记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是否为同一权属人进行分类处理。
(九)建筑物部分超出宗地红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如何办理?
区分情形进行处理。
(十)林地使用权及经营权如何登记?
权利人已通过买卖、赠与等转让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但林地及林木未办理首次登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转让合同的,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实施时间
《处理意见》于2026年1月30日到期,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文件进行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月30日。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8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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