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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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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图片解读:《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视频解读:《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联系电话:0750-8869966


  一、出台背景

  招商引资工作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大局,是推动全市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抓手。当前全国各地区的招商引资竞争非常激烈,各地对于社会各界的招商工作都有给予激励支持。另外,我市要建设国家高水平的中欧合作平台,要招引欧洲企业项目,更加需要社会招商服务机构的协助。因此,出台《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壮大招商队伍,提升招商工作效果。

  二、制定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15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包含奖励对象和条件、奖励措施、奖励资金来源、实施流程、承诺制、监督管理、政策有效期等内容。

  1.奖励对象。

  《奖励办法》将对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鹤山市行政区域外引入投资项目并实现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给予奖励。项目投资方及其内部从业人员,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适用《奖励办法》。

  2.奖励措施。

  对引进重大项目予以奖励。引进实缴注册资本 1 亿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含)以上的内资项目,可对引资机构给予奖励。引进项目落地三年内(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起),当投资强度达到承诺的25%(含)后,引资机构有且仅有一次机会,申请一次性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截至申请当月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引进欧洲项目予以奖励。引进欧洲国家直接投资的项目以及欧洲国家通过第三国(地区)转投资的项目,项目实缴注册外资达到600万美元(含)以上,可对引资机构给予奖励。引进项目落地三年内(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起),当投资强度达到承诺的25%(含)后,引资机构有且仅有一次机会,申请一次性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截至申请当月项目到账外资额的5‰-6‰。到账外资额在6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比例为5‰;在2000万美元(含)至4000万美元的,奖励比例为5.5‰;4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比例为6‰。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附则。

  包括奖励资金来源、奖励实施、承诺制、有关原则、监督管理、政策有效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