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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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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图解政策:《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视频解读《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我市培育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情况,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优化培育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水平,拓宽农户增收渠道,让党的农村政策的阳光雨露惠及广大农户,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让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截至目前,我市共有江门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1家、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家,在总结培育各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经验做法基础上,拟定了我市《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二、主要依据

  (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二)《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三)《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

  (五)《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农农〔2019〕269号);

  (六)《中共鹤山市委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鹤发〔2018〕1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共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内容包括制定本《办法》的背景、涉及对象、原则方式、责任部门等四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

  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

  第二条说明了本《办法》所指本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效益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是明确本《办法》实行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是说明鹤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我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为“条件要求”,共两条,提出了申报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六项条件,规定了本级示范农场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规定了申报本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条件要求。第六条提出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情况。

  第三章为“评选认定”,共两条。内容包括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明确了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周期为每年度认定一次,同时规定了本级示范家庭农场需经过的认定程序为申报-初审-评审-公示。

  第八条规定了申报本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四条。内容包括监督的方式、取消称号的情形、取消称号且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的情形、对示范家庭农场的扶持等。

  第九条明确级本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监测以“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为依据,监测时由家庭农场逐级向市农业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规定了取消其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了取消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示范家庭农场的情况。

  第十二条提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为“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

  第十三条主要是明确了本《办法》负责解释单位及实行时间:明确该《办法》由鹤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附件为《鹤山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