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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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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图解政策: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制定《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文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八)《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三、主要内容

  《划定方案》中划定的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鹤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具体主要为鹤山市西江东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鹤山市四堡水库、荔枝坑水库、虹岭水库、兰石水库、云乡水库5个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开平市镇海水库、蓬江区那咀水库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鹤山市的部分范围。

  (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具体包括鹤山市辖区内沙坪街道、雅瑶镇、古劳镇、龙口镇、桃源镇、鹤城镇、共和镇、址山镇、宅梧镇、双合镇等10个镇(街道)的中心区建成区及规划区(有城镇总体规划的以城镇规划区为准)。

  (三)重要河流岸带对水环境影响较大区域。具体包括鹤山市境内的沙坪河、升平河、龙口河、桃源河、雅瑶河、宅梧河、靖村水、双桥水、址山河、东溪河、新桥水、云乡河、鹤城河、民族河、莱苏河等河流两岸纵深50米范围内区域。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鹤山市8个县级及以上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分别为广东大雁山森林公园、广东彩虹岭森林公园、广东云乡森林公园、广东鹤山古劳水乡省级湿地公园、鹤山茶山森林公园、鹤山云宿山森林公园、鹤山皂幕山森林公园、鹤山大城山森林公园,均纳入禁养区范围。

  四、其他规定

  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划定禁养区,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建成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照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